推荐于2016-01-06 06:12:39
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的关系与区别
《革命者教义问答》谢尔盖-涅恰耶夫
革命者对自己的态度(政治邪教)
第一条: 革命者是自我献身的人。他没有自己的利用、自己的事铡⒆约旱母星椤⒆约旱陌谩⒆约旱牟撇⑸踔撩挥凶约旱拿帧K囊磺卸既诨阍谖ㄒ唤鲇械睦妗⑽ㄒ坏乃枷搿⑽ㄒ坏募で椤锩小
第二条:他从内心深处,不仅在言论上而且在行动上与公民次序、与整个文明世界及其一切法律、礼节、惯例和道德断绝任何联系。他是这个文明世界的无情敌人,如果他继续生活在这个文明世界之中,那只是为了更可靠地破坏它。
第三条:革命者鄙视任何学理主义,拒绝世俗科学,而让后辈去研究它。他只知道一门科学——破坏的科学。他研究机械学、物理学、化学,也许还有医学,都是为了这个目的,而且只是为了这个目的。他为了这个目的日日夜夜地研究一门活的科学——人,现在的社会制度在一切阶层中的性质、状况和全部条件。目的只有一个——最迅速、最可靠地破坏这个丑恶的制度。
第四条:他鄙视社会舆论。他鄙视和憎恨目前社会道德的一切动机和表现。对他说来,凡是促进革命胜利的东西,都是合乎道德的。凡是阻碍革命胜利的东西,都是不道德的和罪恶的。
第五条:革命者是自我献身的人,他对国家和整个等级制度的文明社会是无情的;他不应该期待对自己有任何宽恕。在他和社会之间,存在着或秘密或公开的、但是不间断和不可调和的你死我活的战争。他应该学会经得起拷打。
第六条:他对自己是严酷的,对别人也应该严酷。一切亲属、友谊、爱情、感激等温柔脆弱的感情都应该被唯一的革命事业的冷静激情抑制下去。他只有一种柔情,一种安慰,一种褒奖和满足——革命的成功。他日日夜夜只有一种思想,一个目的——无情的破坏。他沉着地、不倦地致力于这个目的,因为他应该准备牺牲自己,并且准备亲手摧毁妨碍达到这个目的的一切东西。
第七条:真正革命者的本性不容许有任何浪漫主义,任何伤感,欢乐和嗜好;甚至也不能容许有私仇和进行个人报复。革命激情应该成为他经常的、每时每刻的内心状况,并且要与冷静的考虑结合起来。无论何时何地,他都不应
该受私欲驱使,而应该为共同革命利益的要求所支配。
革命者对革命同志的态度
第八条:对革命者说来,只有在行动上表明是与这个革命者自己从事同一种革命事业的人,才能够成为朋友和亲密的人。这种同志在破坏一切的实际革命事业中的有用程度,是确定对他的友谊、忠诚和其他义务的唯一尺度。
第九条:革命者的团结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这是革命事业的全部力量所在。在革命认识和革命激情方面处于同等程度的革命同志,应该尽可能共同讨论并且一致决定一切重大事务。因此,在实现既定计划的过程中,每个人应该尽可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每个人都应该自己去完成一系列的破坏行动,只有在为事业的成功所必须的时候,才向同志们求教并取得他们的帮助。
第十条:每个同志手下都应该有几个第二级和第三级的革命者,即非完全亲信者。他应该把他们看作共同的革命资本中交由他支配的一部分。他应该节省地使用自己这部分资本,经常努力从中取得最大的利益。他应该把自己看做用于使革命事业取得胜利的资本,而且只应该看做是这种资本,未经完全亲信者的整个协会同意,他本人决不能单独加以支配。
第十一条:当同志遭受不幸,要决定是否搭救他的问题时,革命者不应该考虑什么私人感情,而只应该考虑革命事业的利益。因此,他一方面应该估计这位同志所能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应该估计由于搭救这位同志需要损失多少革命力量,权衡一下孰轻孰重,再行决定。
革命者对社会的态度
第十二条:吸收不是言论上而是行动上表现良好的新成员加入协会,应经全体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只有抱着最彻底、最迅速地破坏国家的、等级制的、所谓文明的世界的信念,革命者才进入这个世界并在其中生活。如果他对这个世界还有所怜惜,他就不是革命者。他应该毫不犹豫地消灭这个世界的地位、关系或者任何人。他应该同样地仇视说有的一切。如果他在这个世界中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和爱情关系,那就更糟糕;如果他的手能被他们拦住,他就不是革命者。
第十四条:为了达到无情地破坏的目的,革命者可以而且常常应该假装成与他的本来面目完全不同的人生活在社会上。革命者应该潜入一切地方,一切上等阶级和中等阶级、小店铺、教会、贵族家庭、官僚界、军界、文艺界、第三厅(秘密警察机关),甚至潜入皇宫。
第十五条:应该把这整个丑恶社会分成几类人:第一类应该立即判处死刑。本协会将以对革命事业成功的危害程度为序拟定罪犯名单,按名单次序进行处决。
第十六条:在拟定这个名单和确定上述次序时,决不应该以一个人的个人恶行,甚至不应该以他在本协会或人民中所激起的公愤为标准。这种恶行和这种公愤甚至可能有部分的好处,它们有利于激起人民的暴动。应该以处死某一个人能够给革命事业带来的好处的大小为标准。所以,首先应该消灭对革命组织特别有害的人,以及突然横死会引起政府的最大恐惧的人,使政府失去聪明而有毅力的活动家,从而动摇它的力量。
第十七条:第二类应该包括那些只是暂时让他们活着,以便让他们用一系列兽行迫使人民必然发起暴动的人。
第十八条:第三类是为数众多的身居高位的畜生,或者虽然既没有特别智慧又没有毅力,但是由于所处地位而拥有财富、联系、威望和力量的人。必须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剥削他们;把他们制服,把他们弄糊涂,并且掌握他们的龌龊的秘密,使他们变成我们的奴隶。这样一来,他们的权力、威望、联系、财富和力量就会成为创办各种事业的取之不尽的宝库和宝贵的帮助。
第十九条:第四类是国家中的沽名钓誉者和形形色色的自由主义者。可以按照他们的纲领同他们一起进行秘密活动,表面上假装是盲目地跟着他们走,实际上则要完全支配他们,掌握他们的秘密,使他们的名誉彻底扫地,使他们无法脱身,然后再用他们的手去扰乱国家。
第二十条:第五类是总爱在小团体内和在纸面上大发空论的教条主义者、秘密工作者和革命者。必须不断地推着他们、拉着他们前进,使他们去进行实际的、复杂困难的活动,结果多数人将无声无息地死去,少数人将受到真正的革命锻炼。
第二十一条:第六类,也是最重要的一类,是妇女。她们又应该分为主要的三种人:一种是内心空虚、思想愚钝、麻木不仁的人,她们可以像第三类和第四类男子一样加以利用;另一种是热情、忠诚、能干的人,但不是我们的人,因为她们还没有锻炼到具有真正的、毫无空话的、实际的革命认识的程度。他们可以像第五类男人一样加以使用;最后一种妇女是完全是我们的人,既完全亲信者、完全接受了我们纲领的人。我们应该把他们看做是我们的无价之宝,我们没有她们的帮助是不行的。
本协会对人民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除了人民既无知大众的彻底解放和幸福以外,本协会没有其他目的。但是本协会坚信,只有通过摧毁一切的人民革命才可能实现这种解放和达到这种幸福,所以本协会将利用一切力量和手段促进那些最终必然使人民无法容忍并迫使他们实行普遍起义的不幸和灾祸发展和蔓延。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所理解的人民革命不是按照西方典范炮制的运动,这种运动总是不敢触动财产以及所谓文明和道德的社会秩序的传统,它迄今到处都只限于为了推翻一种政治形式而代之以另一种政治形式,并且力求建立所谓的革命国家。拯救人民的革命,只能是根本消灭一切国家并且根除俄国秩序的一切国家传统和阶级的革命。
第二十四条:因此,本协会不打算自上而下地把任何组织强加于人民。毫无疑问,未来的组织一定要从人民运动和生活中产生出来。但是,这是后辈的事业。我们的事业是可怕地、彻底地、普遍地、无情地破坏。
第二十五条:因此,我们接近人民首先就应该同人民生活中的这样一些分子联合起来,他们从莫斯科公国成立以来不是在言论上而是在行动上不断对直接或间接同该公国有联系的一切,对贵族,对官史,对神甫,对商界和小商人,人民的剥削者提出抗议。我们要同膘悍的强盗界——俄国真正的、唯一的革命者——联合起来。
第二十六条:把这个强盗界团结成一个不可战胜的、摧毁一切的力量——就是我们的全部组织、秘密活动和任务。
- 抛弃文明世界的法律,我们的事业是恐怖,要四处破坏。
- 要冷酷无情,但不要期待宽恕,要准备赴死。
- 毒药、刀子和绳套是革命的圣物。
- 目的是为手段辩护的。
- 如果革命需要,连魔鬼也可以利用。
- 一个组织严密的革命家组织应在关键时刻搞一次成功的密谋,可以夺取国家政权/……革命者夺取政权之后必须全力培养一代新人。大多数旧居民都要被消灭掉,以免妨碍新一代俄国人全速奔向光辉未来……
- ……如果饥荒、水灾、地震能促进革命胜利,那么让饥荒、水灾、地震来吧;如果同盗匪结盟能加速革命胜利,那么不妨结盟吧;如果人民不觉悟,设法加重人民的苦难,促其起义……
- 想尽办法加重人民的苦难与不幸,使之忍无可忍,促其起义。最后,同犯罪分子结成同盟:同俄国唯一的革命者们——野蛮的匪盗世界联合。
- 革命者注定是要灭亡的人。他既无个人需要,也无个人事务,感情、依恋、财产,甚至名字。他身上的一切都被惟一的兴趣、惟一的思想、惟一的热情——革命所吞没。他在内心深!处,不是在口头上而是在行动上,同社会习俗、整个有教养的社会及其全部准则、礼仪、通行的规则和这个世界的道德观念彻底决裂。革命者蔑视任何尊严,拒绝和平与科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犯罪集团可分为一般犯罪集团和特殊的犯罪集团。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非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犯罪集团,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能产生为实施该犯罪而组成的犯罪集团。如为实施贪污罪而组成的贪污集团、为实施盗窃罪而组成的盗窃集团、为实施走私罪而组成的走私集团等等。特殊的犯罪集团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某种特殊性质的犯罪集团,主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恐怖组织(刑法第120条)、邪教组织(刑法第300条)、会道门(刑法第300条)。这些犯罪集团都是刑法分则特别加以规定的,因此,我们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它们称之为特殊犯罪集团,以区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特殊犯罪集团"除了具有一般犯罪集团的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和特定的犯罪活动内容。二是组织严密,组织化程度高。一般有专门的组织名称,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对组织成员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和控制。三是组织成员较多或众多,有的还形成分布各地的庞大的组织网。有的除了核心组织外,还有外围组织。有的还与境外犯罪组织建立联系或在境外发展组织。四是犯罪活动隐蔽,为达目的,不惜使用最野蛮、残暴的手段。五是有一定的财力、物力和较好的装备,作为维持犯罪组织和支持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六是有形成和维持自己犯罪组织的独特的犯罪的意识形态(犯罪亚文化)。以上特征并非一切特定的犯罪集团都同时具备,但一般都具有其中若干个特征。这就决定它对国家的利益、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形成严重的危害和威胁,是我们重点打击的对象"。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三种特殊犯罪集团彼此之间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在刑法上,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条款,有不同的法定刑,不应把它们混为一谈。应当指出,在这几种犯罪组织中,除会道门是中国特有外,其余三种组织,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国际上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恐怖主义组织和邪教组织,在国际上也是存在的。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它们也是有区别的。但是,有人把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统称为有组织犯罪,还有人把邪教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包括在恐怖主义组织之内,认为它们也是恐怖主义组织。这是理论上造成混乱,在实践上也产生了有害的结果。
有组织犯罪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具有自己特定的性质和特征。并非任何"有组织的"犯罪都是有组织犯罪。关于这一点,联合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和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已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虽然在过去讨论有组织犯罪的国际会议上有的与会国代表曾经提出把恐怖主义纳入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之内,但遭到了大多数代表的拒绝,现在国际上认识已经统一,恐怖主义不属于有组织犯罪。至于邪教的犯罪活动,在国际上从来不认为是有组织犯罪。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国际上已开始出现这几种犯罪组织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勾结、相互支持的趋势,而且,它们之间的犯罪活动,经常发生交叉。例如,有组织犯罪集团为了达到自己特定的目的,往往不惜采用恐怖主义的手段,而恐怖主义组织也通过贩卖毒品或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来筹集经费。邪教组织也是如此,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就是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实施的。日本警方将这一事件定性为"奥姆真理教有组织的恐怖事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奥姆真理教就是恐怖主义组织。这些错综复杂的情况,模糊了它们之间的界限,增加了我们在识别上的困难。那不勒斯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指出,"许多国家中的恐怖主义与毒品贩运有关系,与诸如煽动民族仇恨等其他活动也有关系。某些宗教性极端集团和恐怖主义者利用其与有组织犯罪集团之间的联系获得活动资金、武器和炸药。"因此,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必须同时研究恐怖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研究它们各自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以便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把它们严格加以区别。
当前,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日趋严重,对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人们对这三种组织的关系和区别,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模糊的认识。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以打击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以及它们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因此,研究它们的区别,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恐怖主义组织与邪教组织的区别
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组织,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以恐怖主义手段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有一定组织结构的暴力集团。它有三个特征:一是恐怖主义组织是一个暴力集团;二是恐怖主义组织是有一定的组织结构的暴力集团;三是恐怖主义组织是以恐怖主义手段实现某种政治目的集团。
邪教组织,是指假借宗教名义,神化教主,并以荒诞不经的教义和严厉的组织手段对教徒实行精神控制和物质控制,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危害社会的反人性、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的(宗教)组织。邪教组织也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是一个假借宗教名义,神化教主,以荒诞不经的教义对教徒实行精神控制的邪恶的宗教组织。其次,它是一个以严厉的组织手段对教徒实行严厉的物质控制的组击的目标是无辜者。邪教组织的手段是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它危害的对象主要是邪教组织的成员和信徒。
恐怖主义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区别
恐怖主义组织与黑社会组织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1995年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恐怖主义犯罪与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决议指出,恐怖主义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的危险与日俱增,因为这些现象在全世界继续迅速扩大并在国家和国际一级采取新形式和规模,认识到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有类似之处,表现为都具有跨国性质以及方法的非法性:他们使用暴力、掠夺财物、敲诈、绑架、伪造及篡改、非法贩运武器及毒品、从事非法交易和洗钱。在这种情况下,区别恐怖主义组织与黑社会组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组织,是指由三人以上组成的、以恐怖主义手段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有一定组织结构的暴力集团。它有三个特征:其一,恐怖主义组织是一个暴力集团;其二,恐怖主义组织是有一定的组织结构的暴力集团;其三,恐怖主义组织是以恐怖主义手段实现某种政治目的集团。
黑社会组织是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而一致行动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的、有组织结构的暴力性集团。它有个特征:一是有一定结构的组织,二是有组织的暴力,三是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四是有一定经济实力、五是确立排他性的势力范围。两者相比较,我们看到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有一定结构的组织,都是有组织的暴力,至于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对于黑社会组织来说,是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缺少这两个特征,它就不是黑社会组织。恐怖主义组织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的组织特别是较大的组织,也有势力范围,但都不是它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有没有这两个特征,并不影响它是恐怖主义组织。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手段也有很大的差异。恐怖主义组织具有某种政治目的,而黑社会组织的目的是非政治性的,是为了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恐怖主义组织的手段是以暴力残害无辜,制造恐怖。这是它主要的、根本性的手段。而黑社会组织的主要手段是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这些手段有的是非暴力(黑社会组织虽然必须以暴力为后盾,但并非事事处处使用暴力),也有的是暴力,但并非恐怖主义的暴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用暴力残害无辜以制造恐怖,而是为了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对特定的人使用暴力。有些卷入政治的黑社会组织有时也采取恐怖手段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但只是个别的例外,不具有普遍性。而且,即使如此,从整体说,并不因此而改变黑社会组织的性质,它不可能由于实施了一两次恐怖主义行为就变成恐怖主义组织。恐怖主义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本质上都是有组织的暴力,但它们不仅目的不同,而且使用暴力的性质、强度、频率也所区别。恐怖主义使用的是恐怖主义的暴力,以暴力残害无辜制造恐怖,是它达到政治目的的惟一的手段;黑社会组织一般不使用恐怖主义的暴力,而且暴力并非它达到目的的惟一手段。正因为如此,恐怖主义组织是彻头彻尾的暴力集团,而黑社会组织只是暴力性集团。
邪教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如前所述,邪教组织,是指假借宗教名义,神化教主,并以荒诞不经的教义和严厉的组织手段对教徒实行精神控制和物质控制,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危害社会的反人性、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的(宗教)组织。邪教组织也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是一个假借宗教名义,神化教主,以荒诞不经的教义对教徒实行精神控制的邪恶的宗教组织。其次,它是一个以严厉的组织手段对教徒实严厉的物质控制的组织。再次,它是一个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危害社会的反人性、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恶的宗教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而一致行动的、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势力范围的、有组织结构的暴力性集团。它有五个特征:一是有一定结构的组织;二是有组织的暴力;三是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四是有一定经济实力;五是确立排他性的势力范围。
两者相比较,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黑社会组织是暴力性集团,邪教是一个邪恶的宗教组织。前者的本质是有组织暴力,后者的本质是邪恶的宗教。黑社会组织并不是凭借教主、宗教教条和宗教仪式组成,主要不是进行宗教活动,而是暴力与组织结合成为有组织的暴力,主要进行以暴力为后盾的一项或多项犯罪并(或)介入合法经济或政治。所以,不是宗教组织,而是暴力性集团。相反,有些邪教组织也拥有暴力和使用暴力,但它们不是暴力与组织的结合,而是凭借教主、宗教教条和宗教仪式组成,主要是进行邪恶的宗教活动。
第二,虽然黑社会组织与邪教组织都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但是邪教组织的组织结构与各种宗教仪式相结合,与邪教的精神控制相结合,具有鲜明的邪恶的宗教色彩,其目的在于保证它对教徒的控制。而黑社会组织则缺乏这些特征。第三,黑社会组织是通过犯罪和(或)介入合法经济和政治以获得金钱、物质利益和权力,邪教组织是通过毒化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以实现荒谬的宗教幻想。两者的手段不同,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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